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依法设立的界桩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