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

黄河河道管理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统筹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