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建立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旗区级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当履行采砂管理责任。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采砂管理,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