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责任河段非法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道水域岸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开展排查、清理和整治,确保河道畅通、岸线干净整洁。

黄河河道内历史遗留的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报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后,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