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十一条有效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