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