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二)擅自进行取土、开沟、挖渠以及修建房址等活动;(三)修建坟墓;(四)开山、采石、采砂、采矿等破坏长城地形地貌的活动;(五)擅自砍伐林木等破坏长城生态环境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