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