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