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退休党员、政法工作者、教师以及优秀基层干部、退役军人和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民调解员。

鼓励和支持群众威信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