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域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监管制度,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