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排查与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