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十八条有效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形成城乡统筹布局、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大防控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