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事机构。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