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文化旅游体育、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做好两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