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和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或者未按规划实施退耕(牧)还湖、还湿、还草、还林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