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两湖流域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挖塘、开矿、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查处;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