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两湖流域保护管理情况,并向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