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