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