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