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