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限寄物品目录、邮件和汇款查询、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