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邮政和快递业务,建设进出境邮件互换局、转运枢纽、邮件或者快件处理中心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邮件、快件管理制度,推动落实便捷通关和相关优惠政策。

进出境邮件互换局、转运枢纽、邮件或者快件处理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