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