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不得为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房村民提供施工服务。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图纸;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偷工减料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建房村民要求使用的,应当劝阻、拒绝。

鼓励农村建房户、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