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与业主的约定,应当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更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毁花、草、树木,侵占绿地;

(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设置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五)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设施;

(六)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高空抛物;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九)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违反规定种植植物或者饲养宠物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