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