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条有效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量。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和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加强供水管网的管理与技术改造,防止输水过程中的漏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和用水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