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办理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涉及水资源论证等事项的涉水区域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