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