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