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