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公示承包方案的;(三)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