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