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