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