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或者更新改造供热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供热期的限制。供热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