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或者更新改造供热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