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