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