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