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