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