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

(五)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