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