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