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以及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应当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优化产业结构。设区的市、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应当根据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明确风险防控、安全保障等要求。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根据园区实际建设或者划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场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