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