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