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工艺特点对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紧急停止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